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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03-20 |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成为药品政策核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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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成为药品政策核心
1月8日,2007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透露,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作为医改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。
其主要内容是,国家按照安全、有效、必需、价廉的原则,制定基本药物目录;政府招标组织国家基本药物的定点生产、政府定价、采购和统一配送,较大幅度降低群众基本用药负担,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。并逐步规范同种药品的名称和价格,保证基本用药,严格使用管理,降低药品费用。
自1992年起,我国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,已经开始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。要求国家在基本药物品种范围内制订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。当时的背景是,因为市场上使用的中药制剂已高达5100多种,西药制剂近4000种,如此大量的药品在市场上流通,造成药品生产、供应、临床使用某些环节失控,临床急需的治疗性药品时有断档,一些劣质药品甚至假药流入医院。此外,公费医疗制度中存在的不完善,也造成药品浪费,加大了国家和单位的财政负担。
1996年,国家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,其中西药有26类,699个品种,中药制剂1699种。1998年初,再次公布了调整后的国家基本药物西药的品种目录,有27类740个品种入选。
然而,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推广,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》被广泛采用,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渐渐被淡忘。
事实上,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最早来缘于世界卫生组织(WHO)的基本药物政策,针对药品市场更新换代加快和药品巨大浪费的情况,WHO于1975年开始推荐一些国家制定基本药物的做法,并将此做法作为该组织药品政策的战略任务。WHO设立基本药物专家委员会,并制定了基本药物示范目录;为确保基本药物能够发挥作用,于1981年建立了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。WHO希望通过制定基本药物,使其成员国,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的药物供应,降低医疗费用,促进合理用药。
显然,国家基本药物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作用、依据、范围、执行效力上均有区别。但也有人提出,彻底改革药品报销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,将两个目录合二为一,建立指导性药品报销目录,实行国家基本药物报销制度。
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被认为是治理我国医药秩序混乱、价格虚高、不公平交易、商业贿赂严重等问题的一项根本制度,也是医药购销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。卫生部官员指出,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药品的生产、流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,不能完全靠市场调节。政府应该加强对药品生产、采购、配送、使用等环节的监管。
目前,全球已经有72个国家采用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,还有32个国家正在拟定自己的基本药物政策。历史和现实决定,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成为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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